• 什么是知识产权诉讼?

    什么是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 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北京侵权调查 北京侵权调查公司 北京侵权取证 北京商务调查 北京商务调查取证 北京调查取证 北京竞业限制调查取证 竞业限制调查公司 北京竞业禁止调查公司 北京违竟调查取证 北京竞业诉讼证据 北京竞业诉...
  • 商务调查企业如何防范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实践中,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有可能知悉、接触、使用商业秘密信息及载体,有价值的信息也可能越来越多地掌握在流动性日益明显的员工手中。因此,企业需加强对员工的合规管理,有效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北京卫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卫家取证。多年实践经验证明多数企业停留在发现和事后处理,事后虽然很重要,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好多工作能做,能有效把风险在事前化解,降低风险出现概率。如何构建员工全过程管理机制?   近年来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来看,泄密大多因企业管理缺失、未对信息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所致,且员工是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风险源。因此,构建员工全过程管理机制刻不容缓。一、是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企业可在现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嵌入商业秘密管理要求,完善信息传输、新闻宣传、技术交流、档案资料、泄密应急处置、行为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与全体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高...
    商务调查企业如何防范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 明明事实真相就是那样,为啥官司还是输了?

    明明事实真相就是那样,为啥官司还是输了?

        明明事实真相就是那样,为啥官司还是输了?    法庭上,我们常说一句话:“事实不等于证据。”这句话听起来有点绕,但其实特别实在。执业多年,见过太多这样的情况:明明事情的真相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因为证据不足,结果却完全偏离了事实。作为一般老百姓,注重真相,讲究事实,情有可原。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坚信这样一个准则,那就是:法庭上没有真相,只有证据。记得前年代理过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存在借贷事实,但是由于无法说出借款的过程和举示银行流水,法院直接不予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事后,当事人疑惑地向我询问,我告知他们:你看到的是事实,法官看到的是证据。两者重合是运气,背离才是常态。后来我慢慢明白,法庭上讲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证据就像法律世界的“薛定谔的猫”,它既是事实的影子,又是事实的裁判。只有当证据链完整闭合时,事实才会浮出水面。&nbs...
  • 北京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

    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基本信息】 原告:某种禽有限公司 被告:某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情】 某种禽有限公司(简称某种禽公司)主张其研发的“大 午金凤”蛋鸡新品种配套系技术(简称涉案技术信息)构成 商业秘密。杨某作为某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专家组成员在参 与专家论证时获悉了涉案技术信息,并非法披露给某禽业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禽业公司)。某禽业公司明知涉案技术 信息系某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用于培育“京粉 6 号”蛋 鸡配套系。据此,某种禽公司认为某禽业公司和杨某共同侵 犯了某种禽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 求判令某禽业公司和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连带 赔偿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20 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已被某种 禽公司的第 201410505667.7 号“粉壳蛋鸡羽色自别雌雄配 套系的培育方法”...
    北京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
  •     北京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1

    北京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1

    以后会整理多期相关话题共同探讨,共同进步。其中只代表本人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基本信息】 原告: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王某等 3 人 【案情】 被告王某等 3 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 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 光公司)。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 3 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 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 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 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 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 3 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 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220 万元、合理开支 35 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 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 2019 年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关系中保护企业核心利益的法律制度,具体定义及核心要点如下:一、基本定义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或核心信息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经营同类业务。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二、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法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竞业限制需以书面形式约定,且限制范围、地域、期限需符合法律规定‌。适用对象‌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在此列‌。三、核心规则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生效条件‌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需同时约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未约定经济补偿可能影响条款效力‌。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经济补...
    什么是竞业限制?
  • 北京竞业限制调查取证 法官对竞业限制的深度解读

    北京竞业限制调查取证 法官对竞业限制的深度解读

    一、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规定是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依据。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性质鲜有明确论述,准确把握其法律性质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法律予以规范并由当事人协商适用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其侧重点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相关保密信息所蕴含的竞争利益,通过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以降低利用用人单位保密信息进行竞争的可能性,并对劳动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竞业限制是一项限制竞争机制  从表现形式看,竞业限制通过限制竞争以维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
  •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和约束力审查的要件及标准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和约束力审查的要件及标准  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和约束力审查是违约审查的前提,有些要件的效力和约束力评判标准同时也是违约判断的参照依据,因此是司法审查的核心。  (一)约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有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实践中审查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时,是否必须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实质审查?笔者认为,竞业限制保护的核心是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立法并未将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作为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1]因此,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时不必对相关保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实质审查,但仍应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对合理性的审查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法国判例对竞业限制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确认其‘原则上是合法的’到‘原则上是不合法的’(即合法属于例外)谨慎过程。……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对劳动自由进行的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是可以...
    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和约束力审查的要件及标准
  • 北京违反竞业限制的民事责任

    北京违反竞业限制的民事责任

    违反竞业限制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继续履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违反约定参与同业竞争,人民法院能否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判令劳动者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判令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方面,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受到侵害,即不必然导致保密信息被非法披露和不当利用。另一方面,竞业限制义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即使判决也不适于强制执行。因此当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法院不宜判令其继续履行,劳动者构成违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判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竞业限制保护的是蕴含用人单位竞争利益的保...
  • 北京违反竞业限制实际案例1 现实要比理论复杂

    本案要点:张某是否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实体认定问题,应当通过另行诉讼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综上,清劳人仲字〔2019〕第xxx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张某有无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清江浦法院(2020)苏xxx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张某申请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司认为这是没有在最早时间协议约定具体赔偿金额典型案例,仲裁调解书时间事实瑕疵,明显当时已经在违反竞业限制。先积极取证后起诉完全可胜诉。画蛇添足的操作,感觉给当事人挖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8执复xx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淮安市...
    北京违反竞业限制实际案例1 现实要比理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