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限制调查:劳动者是不是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第一个就是刚才我们讲的劳动者是不是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刚才我们拿的是hr举例子。
前段时间在河北有这么一个案例,代理一个竞业限制案件?一个教育培训公司的销售,他跟单位之间签了一个竞业限制,员工自己都不知道签了竞业限制,因为他手里没有,就只是签字了。离职之后,因为当他到竞争对手的时候,原单位开始对他追责了,拿出了他签字的竞业限制协议,员工都不知道。
第二个观点:后来我们在庭上劳动者的一方的律师就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说我不知道这个协议
第三个观点:这是一个适格条款,当然仲裁法院都没采纳
第四个观点:也提到了一个说我就是一个最普通的销售,拿着底薪4000多块钱,赚着提成,然后不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三类人员就提出了这样的一种抗辩。
只是在仲裁跟一审当中都没有支持员工的这种观点,而且仲裁跟一审判的都比较狠,双方约定如果违约要给50万的违约金,一个底薪三四块钱的普通销售加上提成一个月挣1万多块钱,仲裁按照双方的约定违约50万,最后支持了50万的违约金。
后来员工一方不服到了区法院,法院最后认定依然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违约的责任过高了,所以就让这个员工承担了15万的违约金,各位注意,同样一个进行限制案件在仲裁在法院都认定定性是一样的,都违约,仲裁认定按约定50万违约金,但是到法院酌定降低成15万,酌定降低了15万 15万下来之后,员工依然是不满意起诉到了中院,最后保定中院下了一个判决,这个判决也有点出乎我的意外,最后他认定是什么认定?是因为员工就是一个普通的销售,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三类人员,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员工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他认为限制员工竞业就不对,不是一个适格主体,从这个角度最后没有认定员工有合法的界限的义务,进而一分钱都没有支持单位。大家说刺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