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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但未能在两个月内终结,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若案件涉及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或取证困难等情形,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需补充侦查的,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