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家侦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调查报告作用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1-07 17:40:11
在商标侵权诉讼实践中,商业标识之间是否构成近似并引起混淆、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等涉及社会公众意见、认知、态度等的内隐性事项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理应得到相关证据的证明。而让社会公众悉数出庭作证,无疑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法官越俎代庖式的所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的替代性判断,虽然也解决了诸多案件纠纷,但却同时伴随着“有违法官中立地位”、“神化法官职业能力”等诸多诟病。在利弊权衡之间,市场调查报告因为在法官的技术分析与真实的市场效果之间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连接,更好地契合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明要求,而走到了司法的前台。随着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正,混淆正式成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可以预见的是,市场调查报告将会更多地出现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审查与认定市场调查报告,并推动对这一证据形式的统一规范,是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与实践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市场调查报告是否由依法成立的机构出具
市场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只能由专门的市场调查机构出具。法庭应当对市场调查机构是否在工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以及其业务范围进行审查。没有依法设立,以及超出业务范围的机构作出的市场调查报告,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对于公证机关自己进行的市场调查而言,一方面市场调查活动不属于保全证据公证,已超出了公证机关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证人员也不一定具备市场调查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因而,其所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不应作为该种证据采信。
二、调查设计者、调查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司法实践中,市场调查报告大多只有调查机构的署名,而没有显示调查设计者和具体调查人员的构成。严格地说,这种调查报告是存在瑕疵的。笔者认为,在目前整个行业的行为均缺乏规范的情况下,虽然这种报告不当然因此失去证据资格,但是法庭仍然需要审查。法庭可以要求市场调查机构说明调查设计者的姓名、资质情况,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调查设计者出庭作证,说明自身资质情况,以及调查设计的思路、调查过程、形成结论的依据。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调查员应当完全熟悉问卷内容,满足研究者对填答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调查员必须促使被访者正确理解问题要旨,按其自身状况客观作答。”调查员的职责要求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忠实呈现问题、避免调查过程中对被访者造成不必要影响、遵循标准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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