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诉讼举证:竞业限制纠纷案仅有13%是高管,企业谨防“竞业”变“禁业”!

来源:本站 时间:2025-07-01 15:48:57

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劳动合同的形式,目的是让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以此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俗称“两高一密”。

不少企业抓住其中一句——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将竞业限制蔓延到中层甚至普通员工身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和硕士研究生贾唯宇去年在《反思与重构: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一文中,对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为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70%均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70%中又有77%是基层岗位员工,比如培训老师、操作工人、前台、保安、保洁等人员。

多家媒体均报道了类似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有的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真正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一律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其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就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竞业协议被过度使用,限制制度不但容易背离初衷,还很可能让劳动者陷入难以再就业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