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反竞业限制取证: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2-12 10:56:09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并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即劳动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一)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三)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

(四)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五)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六)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七)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八)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九)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