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限制证据收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3-20 10:56:59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恶意竞争


所谓恶性竞争,系指相关企业或者个体针对市场中的竞争者实施的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竞争策略,其意图在于将竞争者驱逐出市场、实现市场垄断之目的。


在实践中,典型的恶性竞争行为包括不实广告宣传、剽窃侵权、恶意价格战等。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恶性竞争行为已然明令禁止,并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对于某项具体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恶性竞争,则需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量,如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进行与正当商业竞争原则相违反的商业行为,排斥、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八十一条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甄别是否构成侵权他人著作版权之行为,可依循以下所列侵权著作权的不当行径进行考量:


首先,非经著作人格权所有人许可,擅自公开发表该私人作品;


其次,未经合作创作者同意,擅自将与其共同创作的作品误植为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布;


再者,既未参与创作过程,仅以追求个人名誉为目的,非法在他人作品上擅自署名;


此外,对他人作品恶意篡改、歪曲,亦属违法;


剽窃他人原创作品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而若无著作权人授权,通过展示、拍摄影视剧或利用近似手法制作影视剧、利用计算机软件、音像资料等手段,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改编、翻译、注释使用他人作品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约定外,皆视为侵权;


同时,若使用他人作品,且依法应支付相应酬劳却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属违法;


最后,未经摄影作品及其他以类似手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使用权持有者,以及拥有与上述权利相关权益的人员授权,非法出租其作品或音像制品,同样涉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