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业限制调查:侵害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3-20 16:28:03

员工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销售人员抱团跳槽,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正常的人才流动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之间如何界定?单纯采取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吗?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厘清劳动争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靶向清障解绊,也为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传递法律温度。

  离职带走客户信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某写字楼是某保洁公司的签约客户,保洁公司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但双方合约到期后未续约。2021年11月,写字楼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新的保洁服务合同,由新公司为写字楼继续提供保洁服务。

  保洁公司发现某写字楼与新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除了签约方、签约时间、收款账户等基本信息外,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数量、服务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与保洁公司和某写字楼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一致。同时,为新公司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员也是保洁公司的原服务人员。

  另查,新公司的一人股东郭先生是保洁公司前员工常女士的丈夫。常女士曾是保洁公司的运营部经理,负责运营部的招投标、客户续签合同等工作。保洁公司与常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书、员工手册中约定了常女士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因此,保洁公司认为常女士及其丈夫郭先生、与写字楼签约的新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于2022年9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常女士、新公司赔偿保洁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并由郭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在判定员工是否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时,遵循“构成商业秘密+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本案中,常女士曾任保洁公司运营部经理,有接触到公司保洁服务合同信息的可能,常女士与郭先生系夫妻,郭先生是新公司的唯一股东,保洁公司未能续约,取而代之的新公司的合同内容与保洁公司的在先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且双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存在重合。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新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很难说是巧合,据此法院认定新公司延续使用了保洁公司与客户某写字楼就服务质量产生的信任,故涉案客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保洁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手段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